营改增之后,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能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多数人都认为不能抵扣,理由是:一、认为业务招待费属于交际应酬消费,而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认为这是个误区,并不是所有的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都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谓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一项成本费用。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无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因此,餐饮服务只是业务招待费的一部分。 例如:某网络公司举办周年庆典活动,有120人客户参加。外购笔记本电脑120台用于赠送客户,购进不含税单价2600元,支付价税合计金额365040元。另外,餐饮服务支付38400元。 会计处理: 1. 支付餐饮服务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8400 贷:银行存款 38400 2. 购买笔记本电脑 借:库存商品——笔记本电脑 3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3040 贷:银行存款 365040 3.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65040 贷:库存商品——笔记本电脑 3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3040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餐饮服务是当场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也是业务招待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赠送客户礼品不是当场消费,不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虽然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与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相同,但说明了一个理念:购进礼品用于赠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业务招待费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国税局,复兴区国税局) 不同观点—— 究竟谁之误?“业务招待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误区” <税海涛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一)(六)项的原文应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本文作者援引的上述法条为: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两者对比,本文少了关键的“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为此,小编有两个疑问: 1. “只有当场消费才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是当场消费就不属于交际应酬消费”的推导是如何得出的? 2. “餐饮服务是当场消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是哪里规定的? 欢迎网友留言解惑,谢谢! 交际应酬消费:哪里来的现场消费 <王骏> 交际应酬消费在增值税政策中多有规定,目前还在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规定,关于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有规定,目前已经废止的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一种很流行的观点,最早在2011年左右就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里边出现过。什么观点呢?这种观点认为,增值税所说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老外资所得税税法的交际应酬费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增值税强调交际应酬消费,一定是消费,消费是指货物要被交际应酬活动当场消费掉,所以称为交际应酬消费;而所得税上的交际应酬费已经被改为业务招待费,是指用于交际应酬方面的费用,不一定被现场消费,这种说法是是而非,很有迷惑力。比如,你买了茶叶,客户来了,你当场给客户泡茶,茶叶被用掉了,就是交际应酬消费;但是你如果把茶叶送给客户了,就不是消费。还有的煞有介事地解释,你送给客户可能还会再次进入流通过程,因此进项税不需要转出。我估计这种观点是建立在我们身边有很多高价回收礼品、烟酒的商店的基础之上的。其实我们仔细想想,这些茶叶用途并没有本质区别,怎么会有完全不同的解释呢。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为啥要将交际应酬消费纳入个人消费呢?我们推测,交际应酬消费一般不会发生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不属于生产要素的投入,但其确实会消耗一定的进项税额,这种消费和个人消费根本是分不清的,所以只能将其在法条上并入个人消费,便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就好像税法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是餐饮服务就不让你抵扣,尽管这样操作可能会误伤好人,但就这样规定了。其实,这里并不是强调其是否被当场消费。 目前已经不执行的财税【2009】8号文《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八条曾经规定,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这个文件已经废止,但确实是对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一种解释,但其并没有要求任何的当场消费。 无论是现场消费掉了,还是被客户拿走了,吃不了还兜着走,对于纳税人来说,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经济利益(货物、服务等)已经转移了,就是被消费了。 当然,目前的增值税也确实没有对交际应酬消费做出过多地解释,但是将交际应酬消费解释为现场消费、当场消费(被消耗掉了、吃掉了、喝掉了等等)并没有任何依据。 不要被现场消费 迷惑了增值税的双眼<王骏> 宴请客户带去一箱酒,当场喝掉其中的3瓶,其余的3瓶让客户带走了。客户带走的酒用不用做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1、按照目前实务届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就是被喝掉的三瓶属于现场消费,就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称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被客人拿走的三瓶呢?还是这种观点下,此君认为被拿走的三瓶不是属于现场消费的,因此不属于签署不得抵扣的交际应酬消费,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由于被拿走的三瓶送给客人了,因此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假设不是在向客户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这三瓶酒)。这种观点看上去很合乎逻辑,因此大家也很容易接受这种观点,但其实这种想法很难成立。 我们回过头去想想,如果这个公司购买这些酒时都进入行政办公室礼品库管理,取得的专票假设当时都抵扣了。 招待部门填写礼品领用单,注明这六瓶酒被领用用于招待了,那么财务部门看到领用单将来肯定要对这六瓶酒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现在问题来了,六瓶酒只喝了三瓶,招待部门工作人员改日还得重新通知一下行政部门礼品库,六瓶酒只喝了3瓶,其余三瓶送给客户了。要想实现上面观点中的视同销售目标,还得再通知财务部门,只喝了三瓶,送了三瓶。财务人员心领神会,只做三瓶的进项税转出。很显然这个在企业财务处理流程上时是做不到的。如果现场只喝掉两瓶半,其余的三瓶半都被客户拿走了怎么办呢? 本案例中,这六瓶酒不论现场喝掉的三瓶,还是送给客户的三瓶,站在提供礼品的一方来说,你根本不知道被拿走的三瓶如何使用,因此都应该按照基本处理方法作为交际应酬方面的消费处理, 按照36号文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客户拿走后在半路又开一桌自己喝乐了,还是又拿走转送别人了,还是卖给礼品商店了,不需要我们抄心。压根不需要去看客户是否当场消费了这六瓶酒。 交际应酬的现场与非现场消费有何区别<税海涛声> 对于交际应酬消费的进项能否抵扣,我非常赞成王骏的观点。 现场消费的业务招待费才不能抵扣进项; 曾几何时,交际应酬费还分成了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更有意思的是,还出现了“”的两分法,并进而得出“”的结论。 个人消费 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均不得抵扣进项,且同时又明确“”,也就是所有的交际应酬消费均不得抵扣进项,难道请人吃饭是交际应酬消费,送人礼品就不是交际应酬消费??? 用于赠送礼品等业务招待费因不是现场消费就不是交际应酬消费的结论,从何而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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