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综[2016]64号 2016-6-29 省残疾人联合会,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号)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现对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一)部属、省属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103021802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市、县(市、区)征缴的保障金5%缴入省级国库(103021802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95%缴入地方国库(103021801 市、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 二、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主要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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