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老的税种 房地产税、房产税、不动产税、土地税、财产税和净财富税 v房地产税历史几乎和国家征税的历史一样长: 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就有征收土地税的记载;中世纪,欧洲各国的封建君主就开始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如英国1660年开征的壁炉税、1697年开征的窗户税是近代房地产税的雏形。 目前多数国家开征了房地产税。 (二)房地产税的财政地位 房地产税收入占比不高,但比较稳定。 房地产税多属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 OECD成员财产税占GDP和税收收入的比重
(三)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 权属:对房地产的所有权征税,有的也扩大到了使用权、收益权。 位置:一般对辖区内的所有房地产征税,不区分城市或乡村;也有少数国家只对城市房地产征税,如丹麦的城市房地产税、韩国的财产税等。 用途:无论是企业商用和个人住宅,通常都征收房地产税。 存量与增量:一般不区分存量或增量住房、新房或旧房。 (四)房地产税的税基 基本税基:房地产的价格、租金、面积 v价格包括:评估值、账面价格、地籍册价格、市场价格,以评估值为多 不同国家税基的选择 不同国家房地产税税基的选择
房地产税率:普遍较低 各国房地产税税率普遍不高,有的甚至不到0.01%,比如立陶宛、保加利亚等国;大部分国家的税率在1%左右。
(六)房地产税优惠政策:形式多样 规定免税额最为普遍。如澳大利亚土地税(≤60万澳元),法国净财富税(130万欧元),希腊国家房地产税(20万欧元),冰岛净财富税(7500万冰岛克朗),挪威国家净财富税(87万挪威克朗)等等。有的按面积免征,如斯洛文尼亚财产税(住房:160平米),乌克兰房产税(公寓:120平方米,别墅:250平方米)等 v不少国家对主要住所免税。如澳大利亚土地税、奥地利房地产税、葡萄牙城市房地产税。 部分国家按家庭抚养子女数量优惠。如意大利市政税(家庭中每个26岁以下被抚养的子女可减免税额250欧元)。很少按照居住人口的多少,确定减免税面积。 其他优惠方式:退休、伤残人员免税(如斯洛伐克、丹麦、保加利亚) ;房地产税负不能超过纳税人所得的一定比率(如西班牙);以家庭年收入的高低作为是否征税的依据(如格鲁吉亚)等。 九、遗产和赠与税:扑朔迷离 1、特点: v最重要的特点是:首先,征收是偶发的、一次性的。其次是征税面窄,对因发生死亡而转移或接受财产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才征税。三是收入少,财政意义不大,在OECD国家,遗产税收入也仅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0.4%以下。四是征税难度大,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征税成本相对较高。 2、趋势: 近年来遗产税变动的趋势并不确定,很多国家取消,但是也有一些国家重新征收,日本等还扩大范围。 十、资源和环境税:前途光明 1、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散的税种开征到体系化发展 2、绿化作用日益提高 3、专款专用特点明显 十一、税收征收管理:变化迅速 1、从现状来看,采取纯粹单一模式的国家较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混合式税务组织机构模式。 2、税收管理的重点。对大企业和高净值个人的税收管理,纳税风险管理等新的管理理念应运而生。 3、纳税服务普遍推广。过去20多年里,许多税务局采取措施、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构造税收业务网络,为纳税人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 4、涉税信息获取。收集充足的第三方信息是西方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通行做法 5、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由双边走向多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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