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浙江财税12366热线转来的下列有关进出商品名称是否相符,能否退税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作专题回答。 问:你好!我公司1月份刚出口了一票货,是LED灯上用的电源,报关品名是“LED灯配件(电源)”,厂家由于经营范围限制只能开“驱动电源”或“LED电源”的品名。询问了货代,他们说不能改报关单,请问这样是不能退税吗?还是我公司可以出一份情况说明证明是同一种货物就可以退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一般情况下,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 在出口退税实务中,怎样理解商品名称相符? 顾名思义:“相符”是指彼此一致。“相符”不一定要“相同”或“毫无差异”,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也不一定要“一模一样”、达到“一字不差”的地步。如果两者的品名字面上有差异,但是含义一致,可按规定申报退税。两者品名字面有异却又相符的标准,各地掌握口径宽严不一,请事先多与当地退税部门沟通联系。另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准商品名、俗名、别名、化学名称、药品名称、规范的简称等混用,只要找得出两者为同一商品名称的正规根据,均视为品名相符,也可按规定申报退税。 至于报关品名是“LED灯配件(电源)”,厂家开具“驱动电源”或“LED电源”的品名能不能退税的问题,就看是不是符合上述原则。 由于LED为发光二极管的简称。在电路及仪器中作为指示灯,或者组成文字或数字显示。由此可见,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品名“LED灯配件(电源)”比较具体,而厂家开的品名为“驱动电源”或“LED电源”,较为笼统宽泛,不一定是指“LED灯配件(电源)”。品名较为笼统宽泛,写一份情况说明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若开具的品名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完全一致,为“LED灯配件(电源)”是最佳选择,实在做不到,可开具为“LED灯电源”,含义一致,也是不错的主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 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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