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领购国税发票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具体请见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 云南国税温馨提示:如果您是此次营改增范围内的纳税人,自5月1日起,请您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发票使用需求,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发票领购和印制手续,按规定领取、印制、使用发票,以免对您的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造成影响。 衷心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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