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弗曲线就是个典型,税率到100%,没人干活了,也便没了税,近来看到个别发达地区税务局挺好,涵养税源,让利于民,其实税收本身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何必非得经税务局这个手呢,现在国资混改也未始非一趋势,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在规定幅度内适当降低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全省由1-30元/平方米下调至1-15元/平方米,其中,广州、深圳市由3-30元/平方米下调至3-15元/平方米,
多好的税务局,税额减半,申报从一年跑四次税局减为一年一次,其实地方税体系的财权与事权是关联性相当密切,收的税本就是为地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收的少,居民享受的也少,收的多,地方债这么严重,也未必就用到居民身上,
反观有些地税局把住权力,可谓咬定青山不放松,只缘权在此山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某省地税局和某买房人打了个官司,民告官,为啥,地税局说签完合同后十天内要交税,否则就要按日收滞纳金,纳税人说,这么说就太冤了,有几个人签了合同就去交税的,不都是双方去房产交易大厅办权属登记前交税的嘛,就为这个事,你说呢,各位写就青山的朋友?
其实吧,契税暂行条例是97年的事情,而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从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这文件来看,一个退还,一个不退,界定点是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日,如果这么理解,只要在此之前交契税就行,纳税人也会接受,就是在权属变更前应当缴契税,不缴就收滞纳金,所以这个行政诉讼案子打了一下,好玩了,一个省地税局居然赢了,一个省地税局选择了庭外和解并退还了滞纳金。
不过后来有这么几个案子一搞,你再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省地税就知道体贴纳税人呢,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7〕1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前(时)缴纳契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3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瞧瞧,基本上不存在收滞纳金的可能呢,只不过大连和山东还是不接地气,10天内申报,但税在变更前交,这有点不衔接,如果10天内来申报了,但没钱交税,所以等到筹到钱后再去变更权属,不得跑两次?否则虽不致有滞纳金之虞,但未按申报还得被罚,索性如江苏和新疆一样,变更权属前填表申报交税一条龙,OVER好了,征税的与纳税的都不烦,
要改改思路啊,税收为人民服务并不是收的越多服务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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