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6日起已修订,具体修订看正文。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专用章 (一)税务登记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务登记专用章用于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等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登记专用章样式 税务登记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8mm,边框1.5mm,印色为红色。上部环边位置刊税务机关名称,如“XXX税务局”,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字高6.4mm,角度184°,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中间为五角星图案,直径12mm;下部中央位置刊“税务登记专用章”字样及编号,字体为宋体,长度23.8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1.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纳税申报表等。 2.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需出具通知书的,如《核准停业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3.[条款修订]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等。【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和核准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对加盖印章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下列情况不属于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1)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2)[条款废止] (3)税收执法类文书,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等。 (4)各类专项业务印章,如“征税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许可专用章”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使用。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圆周直径40mm,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原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使用的“XX市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继续使用。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规格 1.形状为圆形,尺寸为40×40(mm); 2.边宽1mm; 3.中间为五角星,高12mm、宽12mm; 4.上方环排“国家税务总局XX市XX区税务局”(字体为三号宋体)文字高为7.5mm,环排角度(夹角)210-22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 5.下横排“税收业务专用章”(字体为三号中宋)文字字高8mm、字宽3.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5mm; 6.横排号码为阿拉伯数字(字体为Arial),字高2.4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三、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启用时间 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同时天津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的“税务登记专用章”和“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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