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税收事件盘点——发票相关

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厦门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1-16
摘要:1.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2.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会显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简称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3.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可以开具电子发票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4.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了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5.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了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纳税人开具成品油发票时,需遵守相应规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6.厦门市范围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新公告出炉了

  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施行。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代开范围,明确了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各种情形,明确了代开专用发票使用的系统、使用的专用发票种类及代开专用发票各项业务对应的征收率,规范了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流程,明确了代开专用发票应注意的规范事项,规定了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及相关的退税事宜。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8号

  7.首次申领发票可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了

  自2018年8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等方式提出发票申领,税务机关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8号

  8.普通发票换版了

  新版普通发票与旧版普通发票的发票种类不变。主要区别是票头的发票名称和发票监制章不同。

  本次换版发票范围为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

  今年年底前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全部停止使用。

  政策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9号)。

  9.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需要升级了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相关阅读——

  税收事件盘点——小税种<厦门税务>

  2018年度税收事件盘点——增值税<厦门税务>

  2018年度税收事件盘点——企业所得税<厦门税务>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