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全文失效] 青财税字[2019]173号 2019-1-31 税屋提示——依据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1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2019年1月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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