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从事销售设备与技术服务的公司。前不久与甲公司签订合同,销售设备给甲公司。接下来我公司又与另一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对方代购,并签订了代理合同,对方收取总价一定比例的费用。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账务处理,对方该开具怎么样的发票给我们才比较合理? 我公司还与某公司筌订了设计合同,然后我公司把这一设计任务转包给另一设计院,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合理避税,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对方及我方的发票应如何开? 答:您的第一个业务实际就是购进销售,在购进时采用的是委托代理,受托方提供代理劳务。 《中华人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服务业营业税税目,其中就包括代理业,营业税中代理业征税范围包括了代购货物。受托方收取手续费,只要将原代购货物专用发票转交您方即可,受托方对手续费开具服务业务发票。您单位对购进的设备按转交发票上的设备价款入账,同时将服务手续费计入设备价款。 您的第二个业务,将设计合同转包,业务已经形成,流转税上不能有较好的避税方案,只能全额计税了。纳税筹划需要在业务形成前统筹规划,业务一旦发生、形成,筹划空间是很小或几乎没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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