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准备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在“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但是,我公司该科目核算的是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内容,如果放在此科目核算,纳税申报时怎么税前扣除?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同时《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指出:“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准则下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须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管理,而不再作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管理。 (2)《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提出:“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新准则下“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费用种类较多,但并不影响所得税前申报,实务中应该按核算费用种类一一设置明细,所得税申报时按规定逐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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