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计算案例集锦(第二期)——股权激励、佣金、解除劳动关系所得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整理 人气: 时间:2019-07-11
摘要:一、股权激励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

  一、股权激励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1:李先生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5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股,施权价为8元/股,该股票期权自2019年2月起可行权。假定李先生于2019年2月28日行权10000股,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股,那么李先生此次行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第一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李先生2019年2月28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6-8)×10000=80000(元)。

  第二步,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因此,李先生取得的股票期权激励,应全额单独计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10%-2520=5480(元)。

  延伸:

  如果李先生当年再次行权,又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164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将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案例2:接上例,李先生于2019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权5000股,施权价为8元/股,行权当日股票市价为23元/股,则李先生该次行权又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的第二次行使股票期权是2019年10月31日,与2月28日第一次行权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因此,李先生的第二次股权激励所得,应当与第一次合并计税。具体来说,第二次股权激励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3-8)×5000=75000(元),合并二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80000+75000=155000(元)。所以,第二次股权激励应申报纳税=155000×20%-16920-5480=8600(元)。

  案例1、案例2摘自公众号:凡人小站,作者:李欣

  二、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案例3:4月11日合肥某财产保险公司申报代扣代缴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税,王某佣金收入1月份123250元,2月份93050元,3月份108150元,1季度累计佣金收入324450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公司已扣缴王某1-2月佣金收入个税14312元,3月个税如何计算申报?

  解:第一步,计算增值税

  王某3月份佣金收入108150元,

  1季度不含税收入=324450/1.03=315000元

  应交增值税=315000*3%=9450元

  第二步,计算附加税费

  城建税及附加=9450*(7%+3%+2%)=1134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应交城建税及附加:567元

  第三步,计算收入额

  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

  =315000*(1-20%)=252000元

  第四步,计算展业成本

  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展业成本=252000*25%=63000元

  第五步,并入综合所得

  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252000-63000-567=188433元

  第六步,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315000*0.8*(1-25%)-567-5000*3=173433元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已扣缴王某1-2月佣金收入个税14312元。

  1季度应纳个税=173433*20%-16920=17766.6

  3月份应纳个税=17766.6-14312=3454.6元

  三、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案例4:2019年6月,某公司因为增效减员与已经在单位工作10年的小张解除劳务合同,公司支付小A一次性补偿金20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6000元,则张某应该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析:一次性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36000*3=10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0000-36000*3)=92000。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应交个人所得税=(92000*10%-2520)=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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