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的通知 署监[1995]109号 1995-02-13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精神,现将清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海关总署所发《关于准予免税进口的办公用品范围的通知》([85]署税字第762号)及《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办公用品(设备)的范围的通知》(署监一[1996]877号)自1995年1月1日起已经废止,各关应抓紧对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的办公用品保税仓库进行清理,做好库存办公用品的监管工作。 二、各地办公用品保税仓库,凡于1994年12月31日前对外签订订货合同,并于95年3月31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开展出售免税进口办公用品业务。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在海关登记备案、已领具进口许可证并在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于1995年3月31日前向海关办理办公用品进口手续,逾期一律照章征税。 三、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的库存货物。对1995年3月31日后库存的进口货物,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允许其转口出境或凭有效进口许可证照章征税后验放。 四、请各关于1995年4月15日前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进货、销售、库存、转口情况以及仓库清理情况书面报送总署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995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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