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8-20
摘要:制订依据为规范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的要求,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与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分别开展了《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的研究和编制工作。为保证两项指引编制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我们专门成立了“银行理财会计与估值”工作组,由商业银行财会部、资管部、托管部、理财子公司的行业精英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

  目前《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编制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邮箱:jicaibu@china-cba.net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

  税 屋附件:《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行业协会

2020年8月20日

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制订依据为规范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商业银行及理财子公司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理财业务运营管理的新规理财产品。本指引适用范围不包含《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规范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理财业务是指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三)三单要求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理财应当以理财产品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会计原则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进行理财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及可比。

  (五)科目设置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原则上应按本指引相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六)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理财产品净值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公允价值披露以及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等内容。

  (七)会计档案理财管理人与理财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管理理财产品核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档案。理财产品的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调阅、销毁以及保管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会计核算管理要求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审慎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严格履行会计核算审批流程,切实提高理财产品会计信息质量。

  (九)理财产品审计要求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由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报送金融监管部门。

  第二章 会计政策

  (十)会计主体假设理财产品核算以单个理财产品为会计主体。理财产品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在理财产品独立的账务体系中。

  (十一)持续经营假设理财产品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十二)会计分期假设理财产品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理财产品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理财产品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止。

  (十三)货币计量假设理财产品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作为计量尺度。理财产品可根据募集和兑付的币种确定记账本位币。如采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列示。

  (十四)记账方法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应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十五)会计要素理财产品独立账务体系中涉及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及利润。

  (十六)资产定义理财产品资产是指根据理财协议要求,由理财管理人管理、运用、处置理财募集资金而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债券及其他债权投资、股票及非上市股权投资及结构化主体投资等。

  (十七)负债定义理财产品负债是指由理财管理人管理、运用、处置理财募集资金而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销售服务费、应付赎回款、应交税费等。

  (十八)净资产定义理财产品净资产是指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在理财产品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理财产品资产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实收理财资金、未分配利润等。

  (十九)收入定义理财产品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等。理财产品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受托人代收的款项。

  (二十)费用定义理财产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报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利息支出等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费用。

  (二十一)利润定义理财产品利润是指理财产品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理财产品利润应按理财协议的约定,分配给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

  (二十二)理财产品净值计量理财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资产,在此基础上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列报理财产品的净值。

  (二十三)利润分配除特别规定外,理财产品利润应按理财产品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三章 主要账务处理

  (一)债券投资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

  (1)初始确认

  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初始成本,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尚未收取的利息确认为应计利息,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面值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借/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贷:证券清算款

  交割日,资金清算时按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应计利息按票面利率计提,利息调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利息收入

    贷/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3)收到利息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4)计提预期损失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减值准备

  预期损失转回时,做相反分录。

  (5)终止确认

  交易日,包括卖出、行使回售权或提前赎回权的确认日,对于自然到期的,交易日和交割日为同一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面值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贷/借:投资收益

  债券价差所使用的债券成本应当按会计准则所允许的方法计算。

  交割日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证券清算款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

  (1)初始确认

  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初始成本,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尚未收取的利息确认为应计利息,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面值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借/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贷:证券清算款

  交割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应计利息按票面利率计提,利息调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利息收入

    贷/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3)收到利息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4)估值

  债券估值增加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估值减少做相反分录。

  (5)计提预期损失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预期损失准备

  预期损失转回时,做相反分录。

  (6)终止确认

  交易日

  借:证券清算款

  借/贷:其他综合收益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面值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贷/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投资收益

  交割日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证券清算款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

  (1)初始确认

  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初始成本,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尚未收取的利息确认为应计利息。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成本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借:交易费用

    贷:证券清算款

  交割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确认投资收益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3)收到投资收益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4)估值

  债券估值增加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估值减少做相反分录。

  (5)终止确认

  交易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成本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投资收益

  交割日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证券清算款

  (二)结构化主体投资

  当投资结构化主体不构成合并的,依据金融资产分类结果进行确认和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

  (1)初始确认

  交易日,确认结构化主体投资初始成本,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本金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如有)

  借/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利息调整

    贷:证券清算款

  交割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应计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提,利息调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

    贷:利息收入

    贷/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利息调整

  (3)收到利息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

  (4)计提预期损失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减值准备

  预期损失转回时,做相反分录。

  (5)终止确认

  交易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本金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

    贷/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利息调整

    贷/借:投资收益

  交割日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证券清算款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

  (1)初始确认

  交易日,确认结构化主体投资初始成本。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本金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如有)

  借:交易费用

    贷:证券清算款

  交割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计提投资收益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3)收到投资收益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

  (4)估值

  结构化主体投资估值增加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估值减少做相反分录。

  (5)终止确认

  交易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本金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

    贷/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投资收益

  交割日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证券清算款

  (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以下账务处理适用于除浮动净值型以外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核算请参考“(二)结构化主体投资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

  1.初始确认

  交易日,基金申购份额(金额)确认时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成本

    贷:证券清算款

  交割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计提红利

  借:应收红利

    贷:投资收益

  将红利收入结转为基金份额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成本

    贷:应收红利

  3.终止确认

  交易日

  借:应收红利

    贷:投资收益

  借:证券清算款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成本

    贷:应收红利

  交割日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证券清算款

  (四)权益工具投资

  以下账务处理不包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

  (1)初始确认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成本

  借:应收红利(如包含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交易费用

    贷:证券清算款

  (2)估值

  股票估值增加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估值减少做相反分录。

  (3)确认现金股利收入

  借:应收红利

    贷:投资收益

  (4)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红利

  (5)终止确认

  借: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成本

    贷/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投资收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上市股权投资的核算请参照“(四)权益工具投资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

  (五)衍生金融工具投资

  以下账务处理不包括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中规定的套期工具。

  1.初始确认,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名义本金进行备查登记。

  2.估值

  按照估值日的公允价值,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当为非汇率类衍生金融工具时:

  借/贷:衍生金融工具

    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当为汇率类衍生金融工具时:

  借/贷:衍生金融工具

    贷/借:汇兑损益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