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15号 2008-01-2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24号)要求,现将我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把握形势,切实提高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日常征管水平的总体检验。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处于落实新税法和执行老税法的特殊时期,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针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效。 (二)2008年1月1日起,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要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管辖将发生变化。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根据新、老税法的不同规定,在汇缴期内对纳税人涉及的税务事项及时进行处理,严格依法治税,依率计征,认真组织好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收流失。 (三)2008年4月底之前,是新、老税法并行的时期,各级地税机关面临按新税法进行预缴和按老税法汇算清缴的繁重工作任务。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尽快组织开展税务干部对新税法的学习培训,各地在召开汇算清缴会议时,要将新税法的学习培训作为重要内容,要求税务干部,特别是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人员学懂弄通,确保新税法正确贯彻落实、顺利实施;各地要结合纳税人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新税法的宣传培训,要利用汇缴辅导、以会代训、税法宣讲等多种方式,将新税法宣传到每一个纳税人,保证纳税人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能够按新税法的规定正确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周密部署,认真落实汇缴任务和要求 (一)汇缴对象及重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纳税人、盈利及亏损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汇缴重点为:列入各级重点税源管理的纳税人、企业集团、处于盈亏临界点的纳税人。 (二)汇缴的组织、方法步骤 1、汇缴的组织:为确保2007年度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税政、征管、稽查等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汇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缴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分工为:由税政部门牵头负责汇缴全面工作方案的制定及具体组织部署;由征管部门牵头成立纳税评估小组,负责汇算清缴的纳税评估工作;汇缴期结束后,由稽查部门牵头组织对纳税人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2、汇缴的方法步骤:2007年度汇缴工作分为汇缴辅导、自行汇缴、汇缴评估、汇缴检查、汇缴总结五个阶段进行。 (1)汇缴辅导阶段: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使纳税人能够正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准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切实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缴能力。 (2)自行汇缴阶段:由纳税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汇缴面必须达到100%。 (3)纳税评估阶段:各级地税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应及时对已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纳税评估,评估面要达到汇缴查账征收企业的100%。对重点税源企业、企业集团、“长亏不倒企业”、弥补亏损企业、经汇缴需办理退税等企业应组织人员进行重点评估。每户企业评估结束后,应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据以填报《汇缴评估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经评估发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查处。 (4)税收专项检查阶段:汇缴期结束后,各级稽查部门应将重点汇算清缴企业纳入2008年度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范围,统一部署、统一选案、重点检查。对外省在我省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现行政策规定又在我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逐户进行检查,案源线索由税政部门提供。 (5)汇缴总结阶段:汇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应对汇缴工作开展情况、存在(或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要按规定认真编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对各地汇缴工作情况,省局将适时进行通报。 (三)适用政策 1、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依据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自行发现或经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可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3、汇缴工作结束后,稽查部门在汇缴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4、对纳税人经汇算后多缴的税款,各级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事宜,不能继续执行原“抵顶下年应纳税款”的做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汇缴质效 (一)切实加强对汇缴工作的组织领导。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总盘点”,是为新税法的顺利实施夯实管理基础。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对纳税人政策落实、税款实现和缴纳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地税机关务必切实加强对汇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确保汇缴工作紧张有序开展。 (二)统筹协调,密切配合。2007年度的汇缴工作涉及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各级地税机关要在汇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统筹工作安排,密切各职能科室间的工作配合与衔接,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主管所得税的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沟通,主动联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汇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大力推进汇缴工作信息化。全面推广使用纳税人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是总局对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要求,也是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保证汇缴质量的基础和前提。省局在部署2006年度汇缴工作时对《汇算通管理系统》进行了演示。从烟台、威海、枣庄、德州等地的使用情况看,该系统在自动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自动处理财税差异并进行纳税调整、自动生成勾稽关系准确的年度申报表、方便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汇总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汇缴工作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积极推广使用,全面推进汇缴工作的信息化,以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四)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缴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汇算清缴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各级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要求和全省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部署,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评估工作,积极拓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深度和广度,为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积累经验。 (五)做好新旧税法的征管衔接。2008年上半年处于新、老税法实施交替时期,纳税人将按新税法的规定进行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老税法的规定执行,落实新税法和执行老税法的任务均十分繁重。各级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新税法预缴和老税法汇算清缴的征管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税收征管漏洞。 四、总结上报 1、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汇缴评估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税管二处)时间为6月10日前。 2、2007年度汇缴检查工作报告上报省局(税管二处)时间为11月20日前。 3、以上材料通过NOTES发送至省局税收管理二处信箱。 各市在汇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税管二处)。 附件:汇缴评估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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