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2日,高邮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收到一封人民来信,来信反映高邮市XX制衣厂有不开票不申报现象,根据举报信中提供的线索,我们对该厂进行了专案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企业采取加工收入不入帐的手法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收14.6万元的事实,以下就该案的案情作一个简要分析。 一、企业基本情况 高邮市XX制衣厂:一般纳税人,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主营范围:服装加工、生产。2004年度销售收入为205万元,销项税金34.85万元,进项税金19.54万元,应纳税金15.31万元。 二、检查的方法及采取措施 根据人民来信提供的线索,我们首先对该企业财务报表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发现,该企业销售收入为205万而财务报表反映的销售成本却有209万元,这种收入和成本明显倒挂现象还很少见,带着这一疑问,我们进一步检查了该企业工资的支出情况,发现实发工资有185万(人均1000元左右),材料和其他成本支出24万元,按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水平测算,每个工人创造的加工收入全年应不少于2.5万,而该厂实际操作的机工有120人,其加工收入应在300万左右较为合理,显然,该企业205万的收入明显偏低,因此,不排除企业存在有加工收入未申报的行为。对此,我们检查了该企业备查帐的成品发出,以及“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发现和申报数相符,没有发现不申报的现象,看来单纯就收入问题检查收入是行不通的,在未取得进展的情况下,我们转变检查思路,决定从成本入手,检查投入和产出是否配比,根据该企业工资是按件计酬的特点,我们调取了该企业全年工资支出明细将其与生产通知单核对,核查每笔所支付的工资,用于为哪些单位生产、加工服装,然后再检查其是否开票申报了,通过这样检查,终于发现该企业存在用大量剩余布料生产的服装,取得的销售收入86万,未申报纳税14.6万元事实。 三、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补税14.6万,罚款14.6万,并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四、对此案的思考及稽查建议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偷税现象,可以看出当前服装生产企业还普遍存在不开票,不申报的行为,就其原因主要是服装加工、销售对象是个人、私营企业、消费者,对方大部份不需发票,服装生产企业利用了这一特点,采取收入不入帐手段达到其偷税目的。 怎样才能扼制这一偷税现象的发生,我们认为除加强宣传和加大处罚力度外,对通过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投入和产出不配比,以及机工人均年产量达不到同行业标准的企业,作为税收检查的重点对象。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