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综字[1990]62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0-11-05
摘要:到期不还款的,从中央财政应拨地方的预算资金中扣还。用于单项开发的资金(如:菜篮子工程、草原建设、良种科研推广、油茶低产林改造、长江上游水土保持等等),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项目的性质、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有、无偿比例及还款期限。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全文废止]

国农综字[1990]62号      1990-11-5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的《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对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农业发展基金国家对省按50%的比例回收。这部分有偿资金,由省级财政统借统还,还款期限按每年实际借款总额计算,从借款之年起,第七年开始还款,每年11月底前还20%,第11年11月底前还清。到期不还款的,从中央财政应拨地方的预算资金中扣还。用于单项开发的资金(如:菜篮子工程、草原建设、良种科研推广、油茶低产林改造、长江上游水土保持等等),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项目的性质、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有、无偿比例及还款期限。

  二、每次借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借款地区)财政部门与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单位)签订借款合同书。

  三、各借款地区每年的借款,由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在下年2月底前制定出分年度的还款计划,下达到各借款地区财政部门作为还款的一项依据,同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抄财政部农财司、有关借款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国家与各借款地区已签订的“协议书”、“承诺书”及“批复”中的有偿资金还款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除单项开发项目外,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单项开发项目已办理的“批复”、“承诺书”中有偿资金的还款规定不变,继续执行。

  五、各借款地区可按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还款办法和还款计划。

  六、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农财司,农业部计划司,水利部计划司,林业部造林司,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

1990年11月5日

  税 屋附件:

关于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问题的报告

中一、怀诚同志并报俊生同志:

  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的回收问题,在《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原则规定,但在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回收期限问题。《办法》中规定:国家有偿扶持的资金,“原则上从借款之年起,第7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11年还清。”但在《办法》颁布之前,1988年立项的11个省、区在《协议书》中规定“第10年一次还清”;在《办法》下达前,我们在审批1989年立项的项目中,对有偿资金也规定了“第6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10年还清”。因此,在还款期限上有些混乱。我们意见,一律改按《办法》规定执行。这样做,对1989年立项的没有问题。因为对他们来说,还推迟了一年归还。对1988年《协议》规定则有较大变动,但我们认为,按《办法》执行也很有必要,如果“第10年一次全部还清借款”,由于还款数额大、时间过于集中,不仅难度大,而且不利于资金的滚动周转。以黄淮海五省为例:国家对每省3年投资2.4亿元,应回收1.2亿元。第10年一次还清这样大的数额,不仅给省财政造成很大压力,而且是难于实现的。经过同1988年立项的省、区商量,他们也同意改过来。

  二、关于计算方法问题。由于《办法》中对还款计算额度没有明确界定,加上我们原来工作中考虑不周,因此,在计算方法上也存在着不一致的现象:有的按3年计划借款总额计算,从第7年开始,每年还20%;有的按每年实际借款总额计算,从第7年开始,每年还20%;有的按每次借款额计算,从第7年开始,每年还20%。我们考虑,如果“按3年计划借款总额计算”由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进行拨付的,这样,省对中央来说,最后一批借款到第一批还款的间隔时间只有3年,也就是说,最后一年借款的还款期限还未到,还款总额中已包含有这批借款在内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按每次借款额计算”,每年还20%,5年还清,这样还款手续就相当繁琐。以每年借款4次为例,每次借款分5次还清,4次借款就得20次才能还清,3年借款就得60次还清。这样的繁琐手续应该简化。看来,按每年实际借款总额计算,既合理,又简化手续。我们拟按此计算方法,各有关省也同意。

  三、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在征求有关省、区开发办和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草拟了“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对有偿资金回收统一规定为:“按每年实际借款总额计算,从借款之年起,第7年开始还款,每年11月底前还20%,第11年11月底前还清。”这样做,一是符合《办法》规定。二是为省(区、市)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条件。例如:还款时间从按月计算改为按年计算,不管每年借几次款,都以当年11月底为准,这在每年还款时间上本身就宽松了;计算额度从按3年计划借款总额计算改为按每年实际借款总额计算,3年实际借款的还款期限就从第11年还清延缓到第13年还清,还款年限又宽松了2年。三是还款工作简便易行,更具规范性。四是便于资金的滚动周转,更利于农业综合开发。

  现将《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报上,请审定。如认为可行,拟以领导小组文件下发有关省(区、市)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0年9月26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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