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工字[1992]357号 1992-8-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92]财工字第213号《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都及时进行了研究部署。为便于搞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理和处理潜亏的企业范围,指工交口所属的所有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工业生产企业。非工业部门所属的企业不纳入这次清查的范围。清理结束后,各地区要按通知要求,分别编制工业生产企业分行业(决算口径)潜亏情况表和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工业生产企业潜亏情况表。 二、应提未提的折旧基金、维简费和大修理基金,可从1986年开始清理,1986年以前的少提部分,不再追查。 三、“各种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这部分损失,按有关财务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四、1992年当年发生的各项潜亏截止日期为1992年6月底。 五、“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情况表”中第三栏,“1987年底前累计”应改为“1986年底前累计”。 财政部 1992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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