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征发[1999]57号 1999-11-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7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为了统一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精神,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用票企业)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出口发票。 二、出口发票由用票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签注意见后逐级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印制。如地、市局印制有困难的,可及时与省局联系。 三、为便于管理,出口发票统一纳入各级发票管理部门管理,出口发票基本联次为六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出口退税联,第四联记帐联,第五联海关报关联,第六联外汇核销联。各用票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出口发票在发票联、出口退税联上统一套印地、市级国税局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各联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用票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四、[条款废止]各级国税局在发售出口发票时,前五位代码为行政区划码(按照我省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市行政区划代码编制),第六、七位为年度代码(按照印制该种发票的年度编制),后三位为121。 五、2000年1月1日起,原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晋税外发[1994]第20号)停止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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