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以转账方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304号 2002-10-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规定:对于单位付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如附有完税证明,开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业务,否则,不予办理。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企事业单位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均由纳税人到取得收入的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账方式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应于支付收入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表样附后) 扣缴义务人不报送或虚假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其向个人支付的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反映的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劳务性质收入,按照省局《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辽地税个[1999]303号)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事业单位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性质的收入,均按照一人取得的一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与各专业银行加强配合,以对转账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进行重点监控,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情况要在征期过后进行交叉复核,并将复核及处理结果层报市局。 附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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