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 联系人:金利华 电子邮箱:120692354@qq.com 电话:0571-8807130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1日 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和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稳步推进,我省财政电子票据覆盖率完成程度较高,电子化监管手段也逐趋成熟。为创建更高效的财政票据管理模式,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进行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改版精简票据种类 取消各类定额票据、部分专用票据、竖版医疗票据等纸质票据,将原有票据种类精简整合(详见附件1),并改版为全国统一式样(住房类票据除外)。编码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二、启用时间及要求 自2022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全国统一标准的纸质财政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新版票据),同步替代和停止使用我省原有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旧版票据,新版财政票据式样详见附件2)。 新版纸质票据需要通过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开具打印,记账联、收据联由开具平台统一生成,手工开具无效,在浙江省电子发票(票据)综合服务平台(dzpj.zjzwfw.gov.cn)可查验真伪。各类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改变,按照我省现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执行。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及时对旧版票据进行清理、核销;做好新旧票据衔接的各项准备和“验旧领新”等工作,并根据当地电子票据改革推进情况,按计划申请使用新版票据,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尚未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用票单位,应按照“验旧领新”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并尽快创造条件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任务。已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用票单位应按规定使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21〕35号)中明确的15种电子票据,原则上不再使用财政纸质票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4〕7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18〕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版纸质财政票据目录 2.新版纸质票据式样 3.旧版纸质财政票据目录 附件1 新版纸质财政票据目录
旧版纸质财政票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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