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税政一[1994]120号 1994-06-18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部门所属邮票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6号通知规定征收营业税。市税务局大税政一字[1994]17号文件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26号文件第十条所称“使用过”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不足一年的固定资产,仍应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为固定资产购入或制造完工时所支付或应转入的进项税额。 大连市税务局 1994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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