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6号 1996-01-0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范围,票面应套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的规定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范围,票面应套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的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票面应套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二、各医疗机构目前使用的收费凭证,可继续使用,但继续使用时限为1996年12月31日止。 附件:国税函发[1995]5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1995年11月2日)(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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