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出租土地给外资企业使用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112号 2000-11-27 仙桃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资企业出租土地合涉外企业使用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仙地税发[2000]1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五条关于对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不适用涉外企业。因此,你地湖北仙桃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将部分土地出租给湖北联亮纺织有限公司、湖北光益纺织有限公司(涉外企业),应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由湖北仙桃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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