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劳务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456号 2000-10-27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会《关于工会职工技协劳务报酬发放和列支补充意见的函》(穗工函[20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市工会职工技协组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劳务费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我市工会职工技协组织,除属于接受外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承包承租经营以外,可按以下办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劳务费: 一、对工会职工技协组织为技术合同项目提供服务而发放的劳务费,允许在技术合同项目收入总额的30%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二、对工会职工技协组织为非技术合同项目提供服务而发放的劳务费,以非技术合同项目完成5%利润率为考核指标,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的,允许在工程总额或劳务收入的20%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对不完成考核指标的,则相应扣减其税前扣除劳务费的数额。 三、对工会职工技协组织既有技术合同项目收入,又有非技术合同项目收入的,必须分别核算,否则其税前扣除的劳务费从低比率计算。 四、对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取得除上述第一、二点外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得按上述规定计算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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