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废渣掺兑种类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12号 2003-1-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废渣生产的水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请示》(六国税发[2002]11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其掺兑废渣的种类包括除高炉水渣以外的“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废渣”。而硫酿渣、磷石膏及石煤等废渣在因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6]809号)中,被列为鼓励利用的二次资源,应属于“其他废渣”的范围。因此,在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废渣掺兑比例时,应将硫酸渣、磷石膏及石煤等废渣计算在内。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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