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7]81号 1997-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省局补充规定自2007年06月28日起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暂按每月800元以内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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