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资发字[1992]363号 京财工[1992]1866号 北京市关于下放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09-19
摘要:下放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以后,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如实核算经济效益增减幅度,并按照工资总额随效益增减的规定,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得弄虚作假,虚盈实亏,多算效益,多提工资,多发工资。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放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劳资发字[1992]363号 京财工[1992]1866号               1992-09-19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有关部门、市属国营企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经济上新台阶的意见》,落实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上船”协议中规定实行“两率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以下简称“两率控制”办法)。

  暂不具备实行“两率控制”办法的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效挂钩的效益指标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行“两率控制”办法。

  二、下放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后,实行两率控制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2年的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由市、区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定。今后每年由企业自行清算确定,不再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当经济效益增长时,实行“两率控制”办法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本着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暂不能实行“两率控制”办法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本着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自主确定。经济效益下降时,企业的工资总额也应相应下降,下降额应依上年度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上浮的实际比例计算。

  三、1992年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基数的核定,凡企业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上船”协议的,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直接核定到企业;以上级主管部门为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上船”协议的企业和尚未“上船”的企业,仍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到上级主管部门,再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到企业。

  为把工资奖金分配权切实落实到企业,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于接到市、区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两个基数之后一个月内,全部核定到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得留机动数额。过去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的工资总额机动数,今年都要全部分解到企业。今后各企业主管部门不准掌握机动数。

  四、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口径确定。鉴于当前企业的实际状况,可分步实施。即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仍按过去组成内容不变;也可将发给职工本人的各种价格补贴、远郊津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两种办法由企业自主选择。价格补贴、远郊津贴一经核入后不能从挂钩工资基数中退出。

  五、已“上船”签约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挂钩的企业,按照协议书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挂钩的亏损企业和生产经营不正常,严重开工不足,经济效益处于微利状态的企业,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核定两个基数和当年应增减的工资总额;扭亏为盈生产正常后,再调整两个基数并由企业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经营性亏损企业,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按《条例》规定核定工资总额。六、新建企业和有扩建项目的企业,需要增加工资总额基数的,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核定,并相应核增效益基数。

  七、停产整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企业暂时停止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不能发放奖金,其职工工资按有关规定核算和列支。

  八、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不包不挂的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九、各区、县在执行本通知的规定时,可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历年结余的工资基金,按照《条例》规定转为本企业工资储备基金。

  十一、在下放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为加强宏观调控,正确计算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工资总额的增减,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另行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

  十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再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为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工资总额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企业到银行支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时,除在支票用途栏注明外,仍应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如实填写用途和数额(包括转帐部分)。

  十三、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报送方法仍按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执行,各企业要保证统计数字准确,及时上报。

  十四、下放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以后,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如实核算经济效益增减幅度,并按照工资总额随效益增减的规定,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得弄虚作假,虚盈实亏,多算效益,多提工资,多发工资。

  十五、市和区县政府的劳动、财政、税务、审计、统计、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多算效益、多发工资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企业多提、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限期扣回,调整有关帐目,并追究领导者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十六、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分配办法,由企业自主决定。在制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和分配办法时,要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要依靠职工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工会意见,重大决策,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十七、过去下发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1992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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