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3]9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9
摘要: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确定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1500元;按次(日)纳税的销售额为每次(日)150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3]97号       2003-05-29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见本刊2003年第6期第40页)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确定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1500元;按次(日)纳税的销售额为每次(日)150元。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分别调整为:

  (一)广州、惠州市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市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三)韶关、河源、梅州、汕尾、肇庆、潮州、揭阳、云浮市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