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3]97号 2003-05-29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确定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1500元;按次(日)纳税的销售额为每次(日)150元。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分别调整为: (一)广州、惠州市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市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三)韶关、河源、梅州、汕尾、肇庆、潮州、揭阳、云浮市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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