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4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厦税函[2020]48号 2020-04-09 罗曙光委员: 您提出《律师事务所可以平等享受企业返还或减免社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建议》(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4112号),我局为分办单位。现就涉及我局职能的社保费政策减免及征管方面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2020年2月至6月,中小微企业免征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已把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小微企业的政策进行落实。因此,律师事务所在2020年2月至6月可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律师事务所无需填表、无需申请,只要按照原规定申报缴费即可直接享受减免。 本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于3月7日已在我市全面落地。为落实好本次结算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我局第一时间通过税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报纸、电视、地铁公交等多渠道、全方位发布通知,宣传解读政策内容以及操作指引等。律师事务所可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查询单位登记信息的“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类型”。如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我局将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落细,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茂柏 联 系 人:曾宁波 联系电话:0592-5310918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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