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湘地税发[2001]14号 2001-03-05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文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方面的规定部分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管理,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5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四税一费”)的减免税申报、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凡依照“四税一费”条 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费的,均属于减免税的审批范围。 二、减免税受理 (一)受理时限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提出减免税申请。 2、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受理下级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业务的时限,可自行规定; 3、省局在当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上报减免税业务。 (二)减免税资料要求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分年度、分税种报送有关资料。下级地税机关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呈报减免税业务时,也应分户、分税种、分年度报送下列资料,并报送减免税审批汇总表。 1、减免税审批表; 2、税管员调查报告;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减免税额等); 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如,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需要提供国税部门减免或退还“三税”的政策依据复印件、审批通知或收入退还书。 纳税人逾期提出减免税申请或提供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下一级地税机关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减免税业务或者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内容不完整,上一级地税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减免税审批 (一)审批原则 1、必须以税收法规、税收政策为依据,不得擅自减免税或越权审批减免税; 2、坚持逐级审核,分级负责,集体研究审批。 (二)审批期限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以前将上年度减免税业务办理完毕,省局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予以集中审批。 (三)审批权限 1、纳税人因政策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或退还,年减免或退还税额、费额在五万以下(含五万元),由县一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或退还税额、费额在五万以上十万以下(含十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或退还税额、费额在十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纳税人因困难需单独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年减免税额、费额在五万以下(含五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的减免审批权限均按以下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四)审批办法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减免税业务的审核把关。凡引用减免税政策错误的,一律不得批准减免税;有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情况不清楚、数据不准确等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地税机关不予审批,应退回下一级地税机关调查补充,或派员调查核实。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集体进行研究,按审批权限分户、分税种、分年度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1、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款应征、入库和欠税情况,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调查意见);征收分局、科(所)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审核完毕后,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包括政策依据、减免税种、减免所属时期、减免税金额等,下同),将减免税资料上报县、市(分)局; 2、县、市(分)局集体研究后,对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予以批准;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市、州局; 3、市州局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经承办科室集体研究,报经分管局长审批签发,下达正式减免税批文;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减免税,必须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分税种、分户填写减免税审批汇总表,连同减免税资料报省局。 4、省局对市州局上报的减免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下户调查面原则上按市、州局上报户数的10%;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减免税户,可由当事人委托省局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理。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减免税分户台帐,详细登记审批减免税的单位、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减免税年限、金额、用途等情况,同时,要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督促检查。 2、建立减免税审批情况逐级上报制度。各市、州局应将本地区批准的减免税进行汇总,定期向省局上报《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 3、已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地税机关应审核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4、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的,对责任人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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