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为了及时落实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认定条件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报送的资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程序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根据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省级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根据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四、申请时间 2008年度和2009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于2010年7月底前按照认定程序将规定的资料报送同级税务主管部门,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于当年9月底前按照认定程序将规定的资料报送同级税务主管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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