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认证、年检中的不合格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297号 1996-07-15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校办企业减免税的管理,堵塞漏洞,去年市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对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的办法,今年又联合下发了《关于1996年度对校办企业开展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169号),并于四至六月间开展了对校办企业1996年的年检工作。 通过认证和年检工作,对不符合认证和年检条件的企业取消校办企业资格,清理和取缔了各种“假校办”,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各区、县地税局对认证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要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原享受减免税的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按照市局京地税企[1995]544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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