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0]61号 2000-01-28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5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补充通知,自2008年9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出口商品发票清单(见附件)为七联,各联次用途比照《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 2.出口商品发票清单由税务机关印制;企业订购的出口商品发票清单一律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3.填开出口商品发票清单,可使用电脑(加复写纸)打印和手写两种方式,不论用那种形式填开均有效。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企业拆本使用出口商品发票清单。 请一并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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