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穗财法[2001]873号 2001-09-07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01]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85号文”第一点里所讲的“竣工日期”,是以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有工程质量监督站印章的位置中所署的日期为准。 二、对符合“85号文”第二点“寝室现销售时间界定”条件并在同期内取得的售房收入,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广州市财政局 2001年09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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