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306号 1998-07-2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明确:我市所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如未使用计算机开发票的,应按文件规定尽快配备,否则不予以供应或审批自印发票。 符合填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规定的企业需申请自印发票,应提前一个月到我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申请。1999年1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企业1999年1月10日前将旧版发票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各有关分局在1999年1月15日前向市征管处书面报告缴销情况。 附: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1998年6月16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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