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3]208号 2003-10-30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全文废止。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对试点地区所有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件印发日为2003年7月2日,陕西省、江苏省等八省市被国务院确定为试点地区。 为了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省局研究决定:对文件发布之日前因按原有政策执行而多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第4季度应缴税款中抵扣,如果抵扣不完,2004年第一季度继续抵扣。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