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2000]56号 2000-03-08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制的科研机构,其所得税税收优惠起止日期按辽地税发[1999]50号文件精神执行。1999年10月1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二、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的审批,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执行。 三、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及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等另文下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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