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2001年第二季度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1]467号 2001-08-2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全文废止。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2001年第二季度实现的电力增值税税款已清算完毕(详见附表),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据分配表中所列“清算税额”,在9月10日前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及有关清算手续。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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