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8]12号 2008-12-26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展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征[2008]11号)的统一部署,我市国、地税机关联合开展了2008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评定结果及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结果 经过纳税人自评、申报,各区县评委会分别初评和联合复评,“市评委会”审批及向社会公示,我市共评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703户,其中国地税共管纳税人602户、国税独管纳税人13户、地税独管纳税人88户。(名单见附件) 二、有关工作事项 (一)搞好授牌表彰。为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影响、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各区县国、地税机关应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可采取联合召开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座谈会等形式,通报评定工作情况,听取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送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并授予A级纳税信用等级标牌和证书。 (二)落实服务措施。各区县国、地税机关要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并落实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办法和鼓励措施,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三)做好工作总结。各区县国、地税机关要认真总结此次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的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对评定工作有关标准、方法、步骤的改进建议,并将书面总结于2009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国税局征管处和市地税局征管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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