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2]177号 2002-6-2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该条例废止后从2002年7月1日起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具体征税办法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1952年5月21日公布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1952年7月18日公布的《河南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办法》及2000年6月20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0]1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