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9]402号 1999-10-1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及其在广东省内100%控股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从1999年1月1日起由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在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二),从1999年1月1日起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三、对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严格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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