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1999]40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15
摘要:对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严格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9]402号            1999-10-1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转发给你们,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及其在广东省内100%控股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从1999年1月1日起由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在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二),从1999年1月1日起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三、对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严格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税函[1999]47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