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8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4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87号        2008-12-24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推行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经销货车(包括大货车、人货车)、大客车以及各种特种车、挂车等机动车的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统计我市现有60多户经销上述车辆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职责分工

  (一)市局流转税处负责本次税控系统推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为:制定推行方案;动员、部署、落实推行的相关工作;负责与税控盘供应商沟通联系,落实税控盘供应的相关事宜;组织各区分局有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相关企业的操作培训;对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一窗式比对和异常发票核查等业务指导;组织开发机动车销售发票网上认证软件。

  (二)市局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环境的安装、系统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具体为:负责税务端运行环境的准备和搭建;税控系统的升级与安装;系统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各区分局系统管理员用户配置和日常管理。

  (三)各区、分局负责具体推行工作的实施,正确使用操作系统,收集问题和意见。具体为:负责向企业宣传解释,逐户通知企业购买税控盘(税控盘必需购买,传输盘自愿购买);负责对企业税控盘的初始发行;做好前台发票领购、报税、认证以及异常发票的核查处理。

  三、推行时间

  (一)12月22日市局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布置。

  (二)12月22日-31日,完成机动车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除小汽车及二手车以外)的税控系统推行工作。

  (三)根据总局部署的时间,市局信息中心完成税控系统环境的安装与软件的升级,以及相关用户的权限配置。

  (四)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局组织区分局有关岗位人员和相关企业进行培训。

  (五)12月24日-31日,各区、分局安装和发行税控系统,各岗位人员到位,具体时间由各区、分局自行安排。

  (六)12月31日下午下班前,各区、分局将本单位税控系统推行情况以邮件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四、有关业务流程

  (一)各区、分局岗位的设置。设置企业发行岗、发票发售岗、报税认证岗、数据管理岗、审核检查岗,有关岗位和职责比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447号)执行。其中企业发行岗设在征收大厅前台,负责企业的注册登记、企业档案的录入和变更、企业税控设备的发行管理、企业税控设备的注销管理等工作。

  (二)有关操作流程

  1.企业发行岗根据CATIS中企业的票种核定信息和有关购票信息对企业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发行完毕后,发票发售岗对企业原有未用完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缴销后,重新在税控系统中发售发票给企业。

  2.关于税控版的机动车发票的申报和一窗式比对问题,总局将近期下发正式文件明确。

  3.对比对异常的发票,管理员比照增值税专用有关规定核查,涉嫌偷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同级稽查局查处。

  五、税控设备厂商联系方式

  由于推行工作时间紧迫,根据总局有关文件:各省国税局可建议本地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与货运企业同一厂商的税控盘产品。深圳货运发票的税控设备厂商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凡027-87920384 13871504970)。

  为方便企业,在市局举办的企业开票培训班期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将现场办理税控设备的发放。

  六、在推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深圳市客车、货车、特种车经销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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