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9]130号 2009-08-13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验证范围:2009年9月1日前,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验证时间:本次验证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核查表》。 四、办理地点:各区(市)主管地税机关。 五、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上述证件、资料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咨询电话:0532-12366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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