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2〕3号 2022-04-15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21〕5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2〕11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1.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各区(市)要做好公益性岗位政策与其他民生保障政策的衔接,统筹城乡公益性岗位创设工作,防止重复设置、重复投入。 2.各区(市)要科学设置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型,对岗位名称、岗位职责、用工方式等统一进行规范。要坚持按需设岗,由社区(村)等有岗位需求的用人主体,向所在街道(镇)提交岗位开发需求,街道(镇)按规定报区(市)审批后,确定岗位设置。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根据其实际劳动能力设置相关岗位。 3.各区(市)可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动态调剂机制,在保持市政府下达岗位开发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根据辖区实际、群众需求等因素,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数量进行调剂,岗位调剂方案经区(市)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安置对象 4.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其中,城镇大龄失业人员为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困难群体要按照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5.各区(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满50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可作为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组织上岗 6.各区(市)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市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流程,制定工作规程,加强对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工作指导,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7.各区(市)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安置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上岗人员。各用人主体或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在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岗位职责、协议期限及协议解除等内容。 8.各区(市)要按照《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35号)等有关规定,对安置对象全员开展岗前培训,做到安置一人、培训一人、上岗一人,确保人岗相适,提升安置对象就业能力。 四、岗位待遇 9.各区(市)要按规定按月发放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依据岗位类型、岗位内容、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区(市)可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升城乡公益性岗位权益保障水平。 10.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上岗前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下同)期限不满3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后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连续计算,累计享受补贴期限满3年的,可根据《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有关规定再次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 2次,再次安置情况经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上岗前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满3年的,可参照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有关规定安置1次。 11.各区(市)要根据《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新老岗位和在岗人员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号)以及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新老岗位和在岗人员衔接工作。 五、管理考核 12.各区(市)要明确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办法、培训制度、退出机制等管理服务措施,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服务。建立线上线下双重管理体系,线下实行网格管理、线上借助大数据等手段掌握在岗人员工作状态,确保工作绩效评价真实有效,评价结果作为在岗人员岗位补贴核发依据。 13.各区(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要约定服务岗位、人员数量、服务期限、岗位补贴发放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等。 14.各区(市)要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实行“区(市)—街道(镇)—社区(村)”三级协同监管机制,社区(村)负责日常检查、街道(镇)负责定期核查、区(市)负责随机抽查,避免发生虚报冒领、吃空饷、重复补贴等违法违规问题。 六、资金保障 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当年度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下年度岗位开发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区(市)执行。各区(市)要做好补贴资金使用发放工作,规范日常管理,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要根据实际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确保补贴及时发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5日 《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近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作出安排部署。为确保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有序推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节点工作进行明确,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规范工作流程。 二、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21〕5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2〕11号)、《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等文件。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岗位设置。要做好公益性岗位政策与其他民生保障政策衔接,统筹城乡公益性岗位创设,科学设置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型,对岗位名称、岗位职责等统一进行规范。要坚持按需设岗,由社区(村)等有岗位需求的用人主体,向所在街道(镇)提交岗位开发需求,经区(市)审批后确定岗位设置;对特殊困难人员,可根据其实际劳动能力设置相关岗位。 (二)明确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其中,城镇大龄失业人员为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困难群体要按照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三)明确上岗流程。严格按照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市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流程,制定工作规程,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安置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上岗人员。要组织安置对象进行岗前培训,做到安置一人、培训一人、上岗一人。 (四)明确岗位待遇。各区(市)可依据岗位类型、岗位内容、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提升城乡公益性岗位权益保障。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期满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 2次。 (五)明确管理考核。各区(市)要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明确安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办法、培训制度、退出机制等管理服务措施;实行“区(市)—街道(镇)—社区(村)”三级协同监管机制,避免发生虚报冒领、吃空饷、重复补贴等违法违规问题。 政策执行部门: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 联系电话:0532-67786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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