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8]564号 1998-11-16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务必予以重视。各地要成立由分管局长挂帅,所得税管理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的汇缴领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协调汇缴工作,确保汇缴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各地应将汇缴工作列为千分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汇缴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含三张附表)。申报期结束后,各地应组织检查。今年是三年检查期的最后一年,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排查尚未检查过的企业,确保对全部征管户在明年末完成“三年检查一次”的要求。各地在完成面上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应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检查,今年重点检查行业及企业是烟草、证券行业及应纳税所得额在盈亏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 三、汇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按苏国税发[1998]127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汇缴报表的填报和总结工作,并于明年5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书面上报省局。 四、各地在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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