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8]8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22
摘要:宣传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须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曝光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反面典型案例时,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有关规定,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83号                 2008-02-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附件第二条第一款第3、4小点“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二条第二款“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第二条第三款第1点、第四款第1点、第2点、第5点“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近一年来的运行情况,省局对《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11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2月22日

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密信息范围

  按照本办法进行保密管理的信息,是指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上的有关信息,包括:

  1.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

  2.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

  3.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4.涉及某个单位人员整体收入、纳税情况,以及其他国家税务总局、省局要求进行保密管理的相关信息。

  二、保密工作要求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按“秘密”级信息进行管理,保密工作应覆盖受理(包括审核、采集、录入、登记、补退税)、统计、分析、归档、保存、查询等所有与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和涉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各个环节均应确定有很强保密意识和责任心的正式在编地税干部专人负责。与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有关资料。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申报受理环节

  1.对实行上门申报的,各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门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窗口(每年1月1日至3月底期间,指定窗口以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为主,具体由各地自主均衡调整),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处理其纳税申报信息(资料)。

  2.对实行邮寄申报的,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的签收、拆封、编号、登记等工作,并及时转交指定专门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人员。

  3.[条款修订]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加密上传、分级授权等措施,避免无关人员接触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网上申报数据接收后,仅在地税机关内部相关环节进行自动加密储存和流转。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4.[条款修订]纳税人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的纸质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无误后,随即装入专用档案袋封存,在封口处必须加盖受理人员印章;纸质申报资料封装后,按日归档,地税机关内部不再流转。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统计、分析环节

  [条款修订]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税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相关资料和信息的,须经县级(含)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在限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借、还手续。

  税屋提示——“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归档、保存环节

  1.[条款修订]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归档保管,严防外泄。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2.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纸质资料和依据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形成的统计数据等资料按秘密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3.存放场所要有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四)查询环节

  1.[条款修订]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涉税信息的查询,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授予非指定人员查询权限。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2.[条款修订]对采取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查询本人纳税申报信息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本人到主管地税机关查询。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3.对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原则上要求其通过网络自行进行纳税申报信息的查询。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密码丢失或被盗用的,应要求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身份确认后,可帮助其找回用户名和密码,或重新设置密码。

  4.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提供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司法或行政文书程序,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这些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有关的信息。

  5.[条款修订]地税机关内部因征收管理目的需要查询的,须经县级(含)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由拥有查询权人员进行相关查询。拥有查询权的人员不得擅自打印、复制相关信息,不得向他人和组织泄露、传播有关信息。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五)宣传环节

  宣传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须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曝光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反面典型案例时,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有关规定,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制度保障

  [条款修订]对涉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各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各级地税机关都要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保密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交接手续,形成保密管理工作的完整“链条”。利用信息系统管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地税机关,应统筹考虑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重点做好申报数据生成和传输过程加密工作、系统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工作、以及系统安全审计等工作。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责任追究

  [条款修订]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接触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意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自觉做好保密工作。对未按照以上办法为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泄露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或者没有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泄露、丢失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和保密信息、个人收入档案和有关统计数据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五、[条款修订]各级地税机关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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