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政[2007]118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04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7]118号        2007-12-4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小水电 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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