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政[2007]118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04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7]118号        2007-12-4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小水电 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