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7]118号 2007-12-4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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