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1997]2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由国税机关代征无证增值税纳税户应纳地方税税款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5-05
摘要:在具体实施代征工作时,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完税凭证,国家税务局代征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入库。如果国家税务局出现人力紧张等情况,地方税务局应派出专人与国家税务局联合办公,确保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同时足额征收各项中央税和地方税税款。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由国税机关代征无证增值税纳税户应纳地方税税款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7]29号           1997-5-5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全面控制地方税税源,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经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协商决定,对无证经营者发生产品销售行为到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由该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代征相关的地方税。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及时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加强联系和协作,共同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把这项代征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在具体实施代征工作时,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完税凭证,国家税务局代征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入库。如果国家税务局出现人力紧张等情况,地方税务局应派出专人与国家税务局联合办公,确保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同时足额征收各项中央税和地方税税款。

  三、所有经营者都必须申办工商执照与纳税证。对未申办者要督促办理,已办者不得退为无证中。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反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5月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