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2020)浙0326刑初697号 发文日期:2021-02-09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信,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大学文化,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平阳县。曾因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池方景、池婷婷,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信犯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信及辩护人池婷婷,证人陈某、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时任长庚医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被告人王某信与该医院财务主任陈某(另案处理)在处置长庚医院盈余资金过程中,为了提留预留资金以及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目的,在与杭州圣意商贸公司、杭州路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市有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瞳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岑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杭州燕雷广告有限公司等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上述公司购买67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345656.86元,税额总计人民币190369.64元,价税共计人民币6536026.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信于同年12月20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信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同案人员陈某的供述,证人程某的当庭证言,虚开发票的账目资料,平阳县长庚医院注册登记信息,抚顺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信结伙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信犯罪后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信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彭志敏 审判员 游乐群 人民陪审员 金传奉 代书记员 游丰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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